军需官也能打鬼子疯子小凯
第807章 准备充分(第2页)
首先,依据《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全称,华夏特别军事法庭的时间管辖权的范围应当从一九三一年九月十九日,日本关东军侵占华夏东北地区开始,直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日本政府投降为止。
然而,《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第一条又规定,在日本投降后又在华夏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对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
这是因为,日本政府投降后,有一部分日本陆军士兵在日本政府宣布投降后加入到了华夏晋省阎老西的部队中,并且在后续的战争期间继续实施战争罪行,这些日军官兵在一九五零年前后被捕,随后关押在太原的战犯管理所中,因此,属时管辖权的范围应至少延伸至一九四九年的九月三十日为止。
其次,尽管《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并没有限制华夏特别军事法庭的属地管辖权的范围,但这个决定却限制了法庭属人管辖权的范围仅包括那些被关押在华夏的日本战犯。
这意味着,华夏人民政府不会要求引渡那些当时没有被关押在华夏的日本战犯,即便这些日本战犯应当对侵略战争中的战争罪负最大责任,不起诉那些当时未在华夏关押的人,会导致部分日本战犯逃脱了法律的惩罚。
但是,在一九五六年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仅仅规定了处理日本战犯的基本原则,却没有规定适用战犯审判的实体法,比如,指控日本战犯的罪名和定罪的法律依据。
因为,一九五六年的时候,华夏新的刑法典还没有颁布,当时只有一部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该条例有二十一条,列举了十一种主要罪行,该条例是否能够溯及既往地适用于战犯审判仍旧存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