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8章 公正(第2页)

 在城野宏等人的案件中,华夏特别军事法庭审查了六百八十一名控诉人提出的控诉书三百一十六件,被告人的原部下及同僚一百一十九人提出的证词一百五十三件,一百四十三名证人的证词八十三件,本案有关的档案文件五十件和其他证据材料三百四十九件,并且听取了十二名被害人的当庭控诉,二十三名证人的当庭证言。

 在富永顺太郎等人的案件中,华夏特别军事法庭审查了二十四名证人的证词,与本案有关的日伪档案文件和证物一百零二件,并且听取了传唤到庭的六名证人的证言。

 提交给华夏特别军事法庭的证据中,包括了控诉人的控诉书、证人证词、被告人原部下和同僚的证词、档案文件、被告供述以及控告人和证人的当庭陈述,在如此充分的证据的支撑下,所有被指控的日本战犯全都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

 就程序规则而言,一九五六年《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比较的简单。

 除了两项关于被告人权利的条文外,《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还规定了华夏人民政府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所以,华夏人民政府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不能上诉的,这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实践是相符的。

 《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还规定被判刑的日本战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依据《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第六条规定,也是可以提前释放。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夏人民政府特别军事法庭确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以及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审判合议制度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

 由于华夏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大陆法系相近,所以,华夏特别军事法庭的审判程序大致为,首先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接下来是法庭调查,主审法官就每个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得审判长允许,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可以对被告以及证人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