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9章 公开(第2页)
但是在一九五五年十二月的一次会议上,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明确表示对日本战犯采取从宽处理政策,即“不判处一个死刑,也不判处一个无期徒刑,判有期徒刑的也要极少数”。
不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对此政策都提出了异议,因为他们觉得这个政策难以平息民愤。
至于采取从宽量刑的政策是有两个原因,首先,这些日本战犯已经被监禁了十年之久,对于其中大多数人所犯的罪行来说这都足以用来替代量刑,更长期的监禁仅需要在一小批犯极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中适用。
其次,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过去十年,华夏和日本两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采取从宽量刑政策有助于推动华夏和日本的外交关系正常化以及国际局势的和平与稳定。
《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清楚地表明日本战犯所犯的罪行对华夏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他们罪大恶极地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原则,本应予以严厉的惩处。
但是,鉴于日本政府投降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以及华夏和日本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同时考虑到这些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于这些犯罪分子按照从宽政策分别予以处理。
一九五六年一月,负责审理日本战犯的领导以及史良、张志让、潘震亚、周鲠生、梅汝璈等法律专家根据从宽处理的原则对量刑问题开会进行了专门的讨论,量刑的原则也都反映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书中。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作出的四起案件的判决书判定,在日本军队侵华期间,被告人实施了日本侵略华夏的政策,协助日本军队的侵略战争,违反了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原则,根据事实和可适用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被告人被判定犯了战争罪和反革命罪,包括篡夺华夏国家的主权,计划和推进侵略政策,破坏城镇和村庄,驱逐平民,掠夺财物,强奸,迫害和非人道对待、虐待、屠杀战俘,参与间谍行动,制造细菌武器以及使用毒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