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村社制度(第2页)

而与革命后欧洲核心家庭经济独立不同,帝国的村社则完全是一个集体所有制的单位。其土地内部是共有的,会定期重分;并实行严格的连环保,即贵族所收的税金由村社统一支付,而不是每家每户自己上缴;如果有哪一家逃税,就由集体共同承担租税。村社还实行土地共同耕种,像欧系布列塔尼亚等人口相对稀少的地区还会实行强制性聚居和一定的古老村社民主。

换言之,欧洲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实行私有制,而帝国村社是集体所有制,甚至是公有制,毕竟名义上全国土地实为皇帝所有。正因为如此,帝国中央政府对农业剩余的汲取能力远比欧洲和联邦要高。

帝国的各级军事贵族共有数百万人至一千多万人。帝国的中层人数虽然和联邦乡绅人数差不多。但是帝国的服役贵族与联邦传统社会绅士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联邦的乡绅们大多身兼祠堂长老,是基层组织的利益代表。而帝国服役军事贵族作为基层村社的统治者,和村社组织基本既无血缘关系亦不代表村社作为一个共同体的代表,当然哥萨克地区除外。

此外,联邦的乡绅属于士大夫阶层,是儒家伦理的载体,作为社会的精英分子,协助政府管理地方事务。他们本身并不是官僚机构成员,往往是地主、文人,亦可以经商。而服役贵族只为皇帝服务,以祈皇帝赏赐他们村社,即帝国官僚机构和国家军队远比联邦庞大。而且帝国贵族经商的兴趣很少,即使在社会的现代转型中,他们多转化为知识分子和文学家,而不是成为商人,亦不能代表地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