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0章 无人分享(第2页)
那律师手里拿着一个封起来的大信封。
他当着夏初见的面,先宣读了遗嘱。
“立遗嘱人:
姓名:利缚,曾用名:李缚。
国民号码:-953。
出生日期:北宸历xxxx年x月x日。
居住地址: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朝外楼小区 A栋77号。
遗嘱执行人:
姓名:权策。
国民号码:-821。
出生日期:北宸历yyyy年y月y日。
居住地址: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权氏律师事务所大厦六十七楼。
遗嘱正文:
我,李缚,现年二十八岁,居住于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朝外楼小区 A栋77号。
在此立下本遗嘱,声明如下:
1.资产分配:
动产与不动产:本人名下只有一栋不动产,就是本人目前的居住地址,位于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朝外楼小区 A栋77号,一共三百五十平米精装修住房。
此处房产应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本人银行账户中所有资金应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本人在银行租有的保险箱里的一切物品,都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本人不拥有任何股票、基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个人物品:
本人拥有所有任何珠宝、古董和收藏品,都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本人拥有的一架飞行器、住房里面所有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装修、陈设、电器和日常用品,全部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其他资产:
任何未在此遗嘱中具体列出的资产,如果在本人死后归于本人,也应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2.遗嘱执行人:
本遗嘱指定权氏律师事务所的权策律师为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本遗嘱的所有条款,并处理本人去世后的所有事务,包括支付遗产税、清偿债务以及分配遗产。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特别条款:
本人没有结婚、没有未婚妻、没有女友,没有任何生物意义和法律意义上的子女。
母亲早逝后,本人八岁被逐出家门,自食其力,父亲没有尽抚养义务,因此本人也没有赡养义务。
本人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全部归本人所有,有完整支配权。
3.签署声明:本人在完全理解本遗嘱内容的情况下,立下此遗嘱,并确认本遗嘱为本人自由意志下的真实表达。
特此声明,本遗嘱为本人唯一且最新的遗嘱,所有之前的遗嘱及遗嘱附录在此作废。”
念完之后,权策律师把这份遗嘱给夏初见看。
只见下面还有李缚的立遗嘱人签名,日期,以及两个见证人签名。
这两个见证人,居然是宋明前和平琼!
夏初见非常惊讶。
这俩可真够守口如瓶的!
今天他们一直在一起处理李缚的后事,可他们没有一个人,提起这件事……
除此以外,下面还有继承人声明。
那个遗嘱执行人律师权策指着下面的继承人声明说:“如果夏初见女士对此没有异议,请在这里签名,并且出示您的证件,我们好核对身份。”
下面的继承人声明,主要就是表示本人就是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并且说明,如果夏初见这个继承人,在李缚之前去世,那这笔财产,就有夏初见的直系子女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