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4章 改革税制(第2页)

 中唐则是两税法,分夏秋两季交税,由按丁征税变为按田亩和资产征税,改变了税收方式, 由人丁税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依据收税,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它适应了当时人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北宋则实行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王安石变法中:募役法(由政府雇人服役),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 ,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明朝后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田赋、徭役、杂税合并为一条,一律折银交纳,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简化了征收名目和手续,有利于防止豪强官吏隐田逃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

 折银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积极推动的作用。

 清康熙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永不加赋使丁银额固定下来,这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

 雍正初年实行摊丁入亩,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丁随地起,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所摊数额,一般是纳一两银子的田赋,摊入一二钱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

 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唯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如今宋国的赋税和汉代差不多,随着宋国商业逐步发展,如今的赋税制度已经有些难以满足继续发展的需求。

 刘义隆如今不能一下将赋税改革到位,因为有前车之鉴,那个篡汉的王莽,他就是因为改革过于迅速结果最终失败。

 刘义隆则打算减少赋税的项目,简化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