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街溜子,警花老婆不离婚陈潇林溪就是蛐蛐啊
第722章 人多眼杂,碰了个正着!
陈潇只顾着自己查看叶钧所提供的不在场证明。
证明,可以当做为两份。
第一份,则是袁克宇教授出事那天,他人在哪儿。所在地方,是否有其他人能为其证明。
第二份:则是警员窦志海殉职当晚,他人又在哪儿。所在地方,又是否有其他人能为其证明。
两份不在场证明,人证都很充足。
或者说两份不在场证明,实际上可以作为同一份来看待。
因为回答是一样的。
叶钧都在学校。
为其作证明的人,也都是老师和同寝室的同学。
袁克宇一案出事的时候,叶钧请教过老师一些学习问题。
并且老师记得很清楚,当天与叶钧在一起呆过有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
两个小时后,叶钧回到了宿舍,与同学们聊了一阵子后全寝入眠。
入眠之前,袁克宇已经遇害。
这足以证明,叶钧非杀死袁克宇的那把刀。
再就是窦志海被害一案。
根据死亡时间的推断,窦志海从失联到死亡的时间里,叶钧同样与老师们在一起。
因为当时学校要组织一个活动,叶钧作为班级的班干部,与老师们在一起商讨活动的布置细节。
商讨会结束之后,叶钧同样回到了宿舍里面休息。
在入眠之前,叶钧所有的行为全都在老师们的眼皮子底下进行。
所以他根本没有时间去进行谋害一名警员的计划。
不过陈潇稍作思考后,就察觉到了问题所在。
窦志海被害当晚,叶钧是晚上快十点的时候抵达的宿舍。
而他离开商讨会的时间,是晚上的九点四十多分钟。
陈潇奇怪的不是他用了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回到宿舍,而是在晚上十点之前没有人能确定窦志海正在遭遇危险。
因为窦志海确切的死亡时间,是要从当天的凌晨开始计算的。
所以,关于窦志海一案叶钧虽然提供了不在场证明,但实际上他的不在场证明并不能作为证明。
在窦志海的死亡时间里,他是没有人能为他作证确实没有参与到此案当中的。
陈潇觉得曹修缘和孙舟也一定想到了这个问题,更能看得懂这一份证明并不具备实际作用的效果。
证明,可以当做为两份。
第一份,则是袁克宇教授出事那天,他人在哪儿。所在地方,是否有其他人能为其证明。
第二份:则是警员窦志海殉职当晚,他人又在哪儿。所在地方,又是否有其他人能为其证明。
两份不在场证明,人证都很充足。
或者说两份不在场证明,实际上可以作为同一份来看待。
因为回答是一样的。
叶钧都在学校。
为其作证明的人,也都是老师和同寝室的同学。
袁克宇一案出事的时候,叶钧请教过老师一些学习问题。
并且老师记得很清楚,当天与叶钧在一起呆过有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
两个小时后,叶钧回到了宿舍,与同学们聊了一阵子后全寝入眠。
入眠之前,袁克宇已经遇害。
这足以证明,叶钧非杀死袁克宇的那把刀。
再就是窦志海被害一案。
根据死亡时间的推断,窦志海从失联到死亡的时间里,叶钧同样与老师们在一起。
因为当时学校要组织一个活动,叶钧作为班级的班干部,与老师们在一起商讨活动的布置细节。
商讨会结束之后,叶钧同样回到了宿舍里面休息。
在入眠之前,叶钧所有的行为全都在老师们的眼皮子底下进行。
所以他根本没有时间去进行谋害一名警员的计划。
不过陈潇稍作思考后,就察觉到了问题所在。
窦志海被害当晚,叶钧是晚上快十点的时候抵达的宿舍。
而他离开商讨会的时间,是晚上的九点四十多分钟。
陈潇奇怪的不是他用了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回到宿舍,而是在晚上十点之前没有人能确定窦志海正在遭遇危险。
因为窦志海确切的死亡时间,是要从当天的凌晨开始计算的。
所以,关于窦志海一案叶钧虽然提供了不在场证明,但实际上他的不在场证明并不能作为证明。
在窦志海的死亡时间里,他是没有人能为他作证确实没有参与到此案当中的。
陈潇觉得曹修缘和孙舟也一定想到了这个问题,更能看得懂这一份证明并不具备实际作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