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4章 化学武器(第2页)

 由于美丽国、英吉利国和苏联在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莫期科会议上研究讨论了日本政府履行投降条款的问题,后经华夏政府同意,确定了远东盟军最高统帅就颁布所有特令规定。

 其中,第一条就是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或同时以个人身份兼团体成员身份,犯有任何足以构成破坏和平之罪行的日本战犯。

 第二条是法庭的组织、管辖权和职权,其中的详细说明,则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中。

 第三条是本命令丝毫不妨碍为审判战犯而在日本或在某一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内的任何地区所建立或必须建立的任何国际法庭、国内法庭、占领区法庭或委员会或其他法庭之管辖权。

 对于日本的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将由正式组织的国际法庭依照法律手续加以审讯和制裁。

 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也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因为在以前,一个战败国的领导人物,即使他们是发动侵略战争的罪魁祸首,一般也都是通过国家签订条约进行赔款的形式,而个人却从来没有受过法庭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

 同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于日本战犯的审批,也存在两个遗留的问题,第一个就是日军遗留在华夏的化学武器问题。

 由于,日军在与华夏政府的战争期间大量的使用了化学武器,而日本投降后在华夏的日军遗留的没有爆破的化学武器泄漏问题给华夏的百姓带来了非常多的伤害。

 华夏的十三位索偿人组成的第一组诉讼就涉及到日军遗留的化学武器在华夏黑省的三次泄漏事件造成的伤害,另外还有第二组诉讼,则是来自华夏东北地区的四次日军遗留化学武器泄漏事件。

 随后的审判决结果也是有喜有忧,来自华夏的第一组诉讼,日本法庭判给了原告方相当大数额的赔偿,当然,日本政府在收到判决后也是立即上诉,日本政府在上诉阶段宣称,在华夏东北地区的化学武器有可能是苏联军队遗留下来的,甚至有可能是华夏政府军队自己留下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