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章 建立民主同盟,独裁开始(第3页)

 四、任免民主同盟内的一切

 (3)民主同盟下设副会长一名。

 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处理一切事务。

 副会长拥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民主同盟,处理会长不在期间的日常一切事务。

 二、全权处理会长不在期间的工作,但重大事件必须向会长汇报。

 三、召开大会,决定、传达上级的命令。四、决定、召集、延缓、解散民主同盟全国代表大会。

 五、向会长汇报工作。

 (4)民主同盟会员等级:

 第一级普通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村长。

 第二级初级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镇长。

 第三级中级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县长。

 第四级高级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县级市市长。

 第五级资深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市辖区区长。

 第六级核心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地级市市长。

 第七级首席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省长。

 第八级实习常任内阁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国家二把手,进入内阁,没有投票权。

 第九级高级常任内阁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国家一把手,进入内阁,拥有投票权。

 第十级首席常任内阁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国家一把手,进入内阁,拥有投票权,拥有罢免一个国家领导人的权利。

 第十一级终生永久常任内阁会员:拥有会内一切权利,可罢免任何人,此称呼只属于林锋。(可以传给任何一个人,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