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5章 民间的申诉(第3页)

 而且,违反上述条约可以产生两个后果,第一个是违约国对其他缔约国的责任,如习惯法所要求的,第二个是违约国为其官员或军队对受害国公民所犯罪行而承担的责任,这在海牙第四公约第三条中是有所肯定的。

 当然,这一切都要受限于一九七二年的华日联合声明,在这个声明中,放弃了华夏政府向日本政府的赔偿要求,但是,这个声明并不妨碍前面所说的民间诉讼,无论是根据日本在这方面的案例法,还是根据海牙第四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或者是根据自一九四五年开始的在人权领域大有发展的国际法。

 值得注意的是,至少在一起关于战时在日本的强制劳工的诉讼中,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考虑到公平和正义理念而拒绝了所谓的国家行为论,不过日本的案例法在这方面并不是前后一致的。

 现在,有争议的问题在于个人索偿者能否依赖海牙第四公约第三条的规定和关于违反国际法需要做出补偿的规则。

 海牙第四公约第三条反映了习惯法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如果说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的审判中,违反相关条约导致了个人责任,那么说明在两个审判的时代,有关条约不仅适用于国家,而且还直接对个人、自然人适用,以此推论,做出补偿的义务也应该可以延伸到对战争受害者个人的补偿。

 另外,海牙第四公约第三条的总体解释起来,也应该会允许这样一种解读,也就是武装冲突中一个交战方军队的行为可归结于该交战方,该交战方有责任为这些行为支付赔偿。